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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资料图】
北京日报客户端 | 记者 张楠
由市城市管理委组织制定的北京市地方标准《燃气供应单位安全评价》近日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。无论是安全评价人员配备还是风险辨识,正在征求意见的新标准都提出了更高要求。
记者了解到,对燃气供应单位进行安全评价,主要是为了查找、分析和预测燃气供应单位可能存在的危险、有害因素及危险、危害程度,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,指导危险源监控、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预防,以达到最低事故率、最少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,为燃气安全监管工作服务。
作为北京市地方标准的《燃气供应单位安全评价》2007年首次发布,2015年时曾进行过首次修订。与2015年的现行标准相比,此次修订的新标准,对“燃气设施”等术语和定义进行了调整。其中,“燃气设施”为燃气储配站、门站、气化站、加气站、灌装站、供应站、调压站、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,包括市政燃气设施、用户专有部分和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等。
此外,正在征求意见的新标准还对“安全评价人员”提出了新要求。例如,对燃气供应单位进行安全评价的人员,应具备安全评价师资格,并熟悉燃气供应相关的工艺和操作、仪表电气、消防等知识,熟悉安全工程知识。评价组成员的专业能力应涵盖评价范围所涉及的专业内容,至少具备城市燃气、安全工程等相关专业技术背景。
在对燃气供应单位进行现场安全评价检查过程中,征求意见稿增加了“现场安全评价人员数量不应少于2人,至少包括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1名负责勘验人员”的要求。
安全评价人员应对燃气供应单位的地理位置、周边环境及工艺、燃气设施(设备)、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现场检查与测量,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、标准规范要求。同时,还应对部分危险、有害因素进行辨识,例如,对易燃易爆、有毒有害危险物质进行辨识;对重点部位和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;对生产过程潜在能量,如热能、机械能、电能等危险源进行辨识;对高处作业、有限空间作业等为运行维护可能实施的危险作业进行辨识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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